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總說明

公告日期:107-11-12

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淪為毒品施用者取得及施用毒品之管道,使業者善盡場所管理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該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方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爰依上揭規定,訂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及責任期間。(第二條、第三條)

三、毒品防制資訊之標示方式與內容。(第四條)

四、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舉辦頻率、人員參訓比例、參訓人員選派原則及課程內容。(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特定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第八條)

六、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應即時通報,受理或處理通報機關具保密義務。(第 九條)

七、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知悉之定義,及情節重大認定原則。(第十條、第十一條)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情節重大之特定 營業場所名單。(第十二條)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對主動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者,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第十三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