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指揮調、警接連破獲2座安非他命製毒工廠

公告日期:107-06-26

查獲安非他命成品5.7公斤、液態安非他命半成品158公斤及製毒原料106公斤,

聲請羈押主嫌5人獲准


高雄地檢署獲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提供有以王姓男子為首之製毒工廠情資,旋由緝毒專組主任檢察官李門騫、蘇聰榮指派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蕭琬頤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鼓山分局偵查隊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


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蕭琬頤3人於民國107年6月23日上午,獲專案小組報告,判斷現場有急迫情況,旋指揮專案小組與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屏東分局等單位,至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南路一段某民宅逕行搜索,當場破獲以王姓男子為首之製毒工廠,現場起出安非他命成品約5.2公斤、液態安非他命半成品約158公斤、麻黃素約106公斤及大批製毒工具,同時逮捕王姓男子等5人到案;復循線在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南路一段另處民宅1樓車庫後方房間內,起獲安非他命成品約0.5公斤、大批化學配料及製毒工具,並逮捕潘姓男子,另循線在屏東縣屏東市機場北路王姓男子租屋處內,查獲一粒眠432公克。


被告王姓男子(70年次)2人、郭姓男子(74年次)、李姓男子(70年次)、杜姓男子(85年次)等5人於翌(24)日移送本署,並經檢察官李侑姿、鄭益雄訊問後,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之虞,已於向法院聲請羈押均獲准;至被告潘姓男子(70年次)檢察官訊問後,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