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

公告日期:2017-05-25

2017-05-25 09:30:22
會議地點
法務部廉政署1樓第一會議室

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確認第六次會議紀錄

三、討論事項

(一)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

      列席機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矯正署

(二)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

      列席機關:法務部、司法院

(三)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

      列席機關:衛生福利部

(四)酒駕之多元處遇

      列席機關:衛生福利部

(五)精神疾病犯罪者之預防及處遇模式

     列席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六)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

     報告機關:法務部廉政署

     列席機關:內政部

(七)強化防逃制度--「是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2條」

      列席機關:司法院、法務部

(八)偵查管理---通緝犯異地解送與警察績效檢討

      列席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九)更生人復歸社會謀生困難與再犯率等問題--「更生人貸款協助」

      列席機關:法務部

(十)建立研究機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

      報告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與議題十一合併報告)

(十一)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包括犯罪心理學等,

       進行犯罪者動機、環境等剖析

(十二)社區處遇與保安處分之檢討

       列席機關:法務部

(十三)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安置輔導機構設置及人力

       列席機關: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法務部矯正署

(十四)施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包括重建社

        會鏈、各行政部門之配合)

        列席機關: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法務部矯正署

(十五)研議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之保護與協助

       列席機關:司法院、法務部

(十六)妨害性自主罪章之重建

       列席機關:司法院、法務部

四、臨時動議

五、主席結語

六、散會

會後記錄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於今(25)日上午9時30分召開,歷經6個小時之討論,會中作成決議如下:

 一、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

(一)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落實監所醫療照顧工作。

(二)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收容與執行,促請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考量各種因素後,協商建立適當場所。

二、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

(一)建請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單純施用毒品五年內再犯之規定,適度縮減年限之可行性,並研擬調整觀察勒戒使用時機及次數限制,檢討一罪一罰之合理性,再犯者並適度併用保安處分與刑罰。擴大檢察官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得為附條件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二)檢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刑度與罪責不相當之罪名規定,並檢討該法與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之競合規定。

三、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

四、酒駕之多元處遇

(一)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立法院,儘速制定酒害防制法,使國人遠離酒害。

(二)落實有關販賣酒類給兒少之處罰。

五、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

(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二)政治獻金法: 1.政治獻金法第5條有關得收受政治獻金主體之規定,擬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並配套增訂是類人員之捐贈、收支記載、運用、定期申報等處理機制。 2.政治獻金法第21條有關政治獻金資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規定,由現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修正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六、偵查管理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二)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三)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輕罪用遠端科技設備訊問,並請警政署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

七、更生人復歸社會謀生困難與再犯率等問題--「更生人貸款協助」

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對更生人創業貸款,以從寬核貸為原則,提供更充分之協助。

八、建立研究機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

九、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包括犯罪心理學等,進行犯罪者動機、環境等剖析

(八、九合併決議)

(一)建議法務部比照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將犯罪相關基本資料去識別後公開,供學術界進行犯罪問題研究使用。

(二)在現況下,請法務部儘速充實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力、經費及設備,以有效提升研究能力,並整合國內既有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學者,發揮研究功能。

十、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安置輔導機構設置及人力

(一)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例如施用毒品、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之責任,建請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建立兒少安置協調機制,定期會商,並建議衛生福利部處理下列問題: 1. 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 2. 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建請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

(二)為維護安置機構觸法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權益,請教育部研議相關機制,必要時,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教育法規。

(三)建議司法院就安置兒少編列足夠經費。

十一、施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包括重建社會鏈、各行政部門之配合)

(一)建請法務部依送觀察勒戒少年之年齡、使用物質習性及治療需求等特性,研擬妥適之少年成癮評估與多元戒治機制。

(二)為協助未繼續升學觸法與虞犯少年習技與就業,建請勞動部強化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並依少年特性及需求(例如放寬學歷要求),研擬合適多元之訓練課程

(三)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對象。

十二、研議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之保護與協助

(一)應研議強化兒少之司法權益(包括詢訊問方式與適合兒少處境之友善司法環境),並擴大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強制輔佐及強制辯護範圍之可行性,並得以少年為主體提出有利的多元處遇,暨強化少年法庭及矯正機構執行期間運用修復式司法之可行性。

(二)少年之輔佐人及辯護人應接受少年保護之專業訓練,建議專業律師能增列少年保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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