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處1萬元至5萬元之罰緩,另須接受4-8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即使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數量低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刑之標準,亦須接受上開處罰,並無免罰之情形。
為打擊毒品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本部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法,並於108年12月17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重點為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額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及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另針對國人關注新興毒品之散播問題,將處罰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入刑標準,由持有20公克以上降為5公克以上,即處以刑罰,擴大了4倍入刑範圍,以遏止新興毒品之流通散播。
部分民意代表於修法前傳述立法院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修法為「吃毒品無罪」之言論,與事實完全不符,本部呼籲民眾就此不實之消息,切勿任意轉傳,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