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宗旨及願景
配合106年6月14日總統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修正條文,明定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而毒品防制基金(下稱本基金)設立宗旨為政府於公務預算外,增加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毒品防制業務,藉以更有效落實整體性、跨部會間之反毒工作,加強各機關執行措施之銜接與合作,並讓民間資源更易於參與公部門的反毒行列。
本基金運作之目標為有效控制並降低國內毒品施用人口與毒品對個人、家庭、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提升民眾防毒知能,進而能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接觸毒品。
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落實執行。另外由於毒品防制工作牽涉廣泛,經彙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與第2條之2 內容,本基金法定用途計有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惟因基金規模有限,為達資源有效配置與最大效益,參酌總統106年國慶演說與行政院106年12月14日「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決議,108、109年度以協助施用者成癮治療、復歸社會以及解決少年毒品問題為優先補助方向;而110年度將著重於多元處遇部分,故依108年12月6日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第3次會議決議以「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為優先補助方向;另考量毒品防制於教育方面之預防宣導亦為重要且應有別於傳統模式,故依109年8月24日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第7次會議決議111年優先補助方向定為「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及「創新多元化毒品防制宣導」。
(一)本基金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設置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負責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及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置委員13 至17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1人為副召集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法務部並應聘(派)兼下列人員為委員:
1.法務部代表1人。
2.衛生福利部代表1人。
3.教育部代表1人。
4.勞動部代表1人。
5.內政部代表1人。
6.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1人。
7.專家、學者5人。
8.其餘委員,得視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與業務需要,由法務部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