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回上一頁

最新訊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

公告日期:106-12-21

為因應現行毒品犯罪之發展趨勢及強力打擊毒品犯罪,今(106)年5月11日及7月21日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擬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法方向,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亦提出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適用時機與檢討緩起訴處分機制等決議,本部依前開策略、行動綱領及司改分組會議決議擬具了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而分別於今年6月29日、8月25日及10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議,此次修法是本條例近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法,修法方向包括:一、縮短新興毒品之列管時程;二、強力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行為並剝奪其不法利得;三、提昇新興毒品之檢驗量能及技術;四、以多元處遇之方式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等,該修正草案於今(21)日經行政院第3581次會議決議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某種新興物質是否以毒品列管及如何分級,須由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在現行制度下,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之模式,無法因應新興物質快速推陳出新之情勢。爰修正得將相類似之化學結構物質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列管,可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減少列管前類似化學結構物質無法律處罰之空窗期。
二、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所得係屬高利潤之不法所得,為有效遏阻此等行為,應提高法定刑以降低犯罪誘因,同時對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加重處罰。其次,為解決目前查緝機關緝獲混合型新興毒品檢驗之困難及遏止毒品之流通,檢討各級毒品檢驗計算方式及第三、四級毒品入刑之持有標準。
三、 新興毒品之檢測除仰賴精密儀器之外,更需要標準品,惟考量標準品價格昂貴,爰修正於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新興物質時,衛生福利部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以節省向國外購買檢驗標準品之經費及時程。
四、 此外,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另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鑒於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此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增加檢察官多元處遇方式選擇,視情形而為不同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觀察勒戒或提起公訴。而驗餘之尿液檢體,可供醫藥或學術研究之用,爰增訂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
本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儘速使該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通過,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資料點閱次數:200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