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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個人自用管制藥品出入境,備妥診斷證明最安心

公告日期:108-03-08

國人因觀光旅遊或商務行程出國,除需依入境國之氣候準備衣物外,所攜帶之自用藥品更要依入境國之法規處理,以免違規觸法;我國醫療常使用的三唑他(Triazolam)、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等鎮靜安眠類藥品及嗎啡(Morphine)、吩坦尼(Fentanyl)等成癮性麻醉藥品皆屬管制藥品,依法限供醫療及科學上之需求,倘流為非法使用,即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攜帶之自用藥品中如有管制藥品,務必隨身備有醫療院所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影本等證明資料,以便合法通關。

世界各國針對管制藥品出入境的管理皆相當嚴格,以美國為例,入境旅客如因健康狀況而須攜帶管制藥品,所攜帶之份量限於合理使用者,並應攜帶藥品處方或醫師證明,且須於入關時申報。國人如於國外就醫後,因治療所需攜帶管制藥品回國,必須依照我國海關入境報關須知,僅以治療本人疾病為限,須憑當地醫療院所的證明,攜帶量不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且藥品應隨身攜帶,不可以航空郵寄或快遞方式寄送。

食藥署再次呼籲,國人出國旅遊或洽商,若有需要攜帶個人藥品,建議隨身攜帶原主治醫師所開立診斷書正本或處方箋影本,若屬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管制藥品品項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管制藥品組/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查詢﹞,則攜帶食藥署開立之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必要時亦可於出國前,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旅外安全資訊-各國暨各地區簽證、旅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瞭解入境當地國是否有特殊規定,以免誤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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