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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沒廢止,戒除毒癮處遇沒包括寫悔過書

公告日期:108-12-30

法務部並無廢除刑法227條的規劃,毒品危害條例修正也沒有將寫悔過書納入戒除毒癮之多元處遇方式之一,網傳丶部分輿論或個人傳述誤認上開情事,特予說明如下:

  1.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行為人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應處以刑罰,若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者,最重更可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保護兒少之健全成長權利及身心發展。本部向來重視兒少權益之保護,並無廢除刑法第227條之規劃。此在108年11月11日本部新聞稿中已嚴正說明在案。
  2. 另關於施用毒品之人,對其實施戒癮治療與其他強制措施,助其脫離毒品危害,復歸社會,係解決毒品問題之重要目標。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除賦予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外,更可給予義務勞務、繳納處分金、心理輔導、法治教育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藉由多元處遇提升矯治效果,惟修正條文中並未列入寫悔過書之處遇模式。部分報導丶傳述認修法後,即會僅給予吸毒犯悔過書之輕縱,顯係誤認或惡意指摘本次修法之法制及目的。此部分,本部亦於108年12月17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以新聞稿發布說明之。

綜上所述,上述網傳丶報導或個人傳述顯係誤解法律且與事實不符,混淆社會正確法治觀念,更有惡意指摘情事,本部特再予說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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