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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指揮警察破獲製造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彩虹菸」之集團與工廠,並聲押4名主嫌獲准

公告日期:109-10-14
本署檢察官指揮警察破獲製造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彩虹菸」之集團與工廠,並聲押4名主嫌獲准

本署檢察官指揮警察破獲製造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彩虹菸」之集團與工廠,並聲押4名主嫌獲准

本署接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下稱新湖分局)提報情資有李姓男子(民國66年次)、何姓男子(72年次)、李姓女子(56年次)、馮姓女子(76年次)、鄭姓男子(51年次)、陳姓女子(58年次)、呂姓男子(68年次)、吳姓女子(70年次)、謝姓男子(84年次)等9人為圖不法暴利,共同組成製毒及販毒集團,以製造及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N-Ethylhex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己酮)之俗稱「彩虹菸」為主。本署檢察長甚為重視,指派林秉賢檢察官指揮偵辦,歷經數月縝密蒐證,查悉其等以位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川四街某處、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某處、華美三路某處、桃園市龍潭區梅龍路某處,以及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2段某處共5個地點為製毒及販毒聚點。犯罪手法為由李男出資並取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己酮」原料,交由何男在桃園市中壢區龍川四街某處,使用香草粉、香草香料、酒精、煙絲等物作成混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己酮」之菸草,再由鄭男至上址拿取菸草,攜至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三路某處,供陳女在該址以相關設備將菸草捲成香菸(即彩虹菸),再放入蜜蜂圖案之包裝袋再裝箱,每包裝有18枝,每箱則有40包,完成後再交由鄭男運輸至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某處供集團成員呂男等人販賣。

嗣於109年10月7日,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由林檢察官指揮新湖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鑑識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二大隊第一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於同日11時許持林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步拘提上開犯嫌9人,並搜索6處地點,分別在①桃園市中壢區龍川四街某處查扣何男所有之第三級毒品N-Ethylhexylone3包(毛重共2618.9公克)、香草香料、香草粉、酒精、PH劑、竹篩、塑膠攪拌筒、菸絲(97箱)、空菸管、乾燥機、除濕機及濕度計等製造原料及工具,在②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三路某處查扣馮女、陳女所有之毒品捲菸原料4箱、捲菸器、包裝袋、標籤、封口機、空菸管(約81萬支)、防潮箱、除濕機及濕度計等毒品分裝器具及半成品,在③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一路某處查扣鄭男所有每包18支之毒品香菸203包(共3654支)、散裝毒品香菸3支、新臺幣(下同)3萬6900元等毒品成品及不法所得,在④桃園市龍潭區梅龍路某處查扣呂男所有毒品香菸與保時捷跑車2台及201萬7000元之不法所得,在⑤楊梅區梅獅路2段某處查扣謝男所有BMW自用小客車1台及10萬5600元之不法所得。另分別在⑥桃園市中壢區長樂二街某處查扣李男持有之不法所得644萬5400元、LUXUS自用小客車、保時捷跑車各1 台,在⑦桃園市中壢區華美三路某處前查扣李女所有之不法所得20萬4497元。

案經移送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認被告李男、何男、陳女、鄭男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另呂男等5人雖認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分別以2至8萬元交保候傳。

此次經由檢警通力合作,破獲此一販毒集團,成功斬斷部分新興毒品之通路,本署呼籲青少年切勿對菸品產生好奇心,一旦輕易嚐試摻有毒品之香菸,可能會造成痙攣、躁動、幻覺,食慾降低、體溫升高、盜汗、心跳加速、記憶力障礙等副作用,且極易出現成癮性及依賴性,恐後悔終生。若得知有人吸食,請提出檢舉,共同打擊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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