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6月2日行政院第1次毒品防制會報,院長裁示各縣市政府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負責地方毒品防制工作,使毒品防制工作由中央推及地方,形成垂直、橫向聯結之緊密反毒網絡。法務部嗣於95年10月25日以法保字第0951002804號函補助各毒防中心計新臺幣5,690萬4,000元,作為各毒防中心之開辦費用,迄95年12月止,各地方毒防中心均告成立並正式運作。另法務部為辦理藥癮者之追蹤輔導業務,於96年至102年補助各地方毒防中心人力經費,辦理藥癮者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業務,並為辦理戒毒成功計畫,於98年起補助各地方毒防中心人力接聽戒毒成功專線,並自99年起協助辦理藥癮者追蹤輔導業務。
為實際瞭解各地方毒防中心之執行成效,法務部自96年起,即邀集中央業務主管相關部會,組成聯合視導小組,訂定視導考評指標,視導各毒防中心業務推動現況。依據103年10月28日全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成績確認會議決議,自104年度起,視導行政業務依序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三個部會輪流主辦,105年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行政業務係由衛生福利部主政辦理。
105年度視導總成績之公布採「等第制」,分為「特優」、「優良」、「良」以及「不列等」四種,並由高雄市、嘉義縣榮獲特優,殊屬難得,其他縣市成績詳如附件。